為了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8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分饕槍鴥刃履茉雌嚿a企業及其生產在境內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活動進行修訂。與此前相比,本次《規定》大幅降低了行業準入門檻,有助于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新政策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共涉及29條相關規定,其中,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ㄒ唬┓蠂矣嘘P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請人是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是已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準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四)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
與2017年發布實施的新能源車準入條件相比,本次《規定》最大的變化主要在于刪除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對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擅自生產、銷售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另外,《規定》還指出,對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準入,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準入。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撤銷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產品準入,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準入。
上一篇:2021款T家族華南上市發布會
下一篇:沒有了